德州一名年輕母親因為參與2016的總統選舉而被判監禁五年。這可不是什麼網絡標題黨吸引眼球和點擊的技倆,而是千真萬確的新鮮法庭判例。何解?
該名母親原職是報稅員,年前因為替客戶在報稅表上做假而被判刑。2016年總統大選之時,她仍是一名假釋犯人,在母親的催促下參與了總統大選的投票,她自以為行盡了公民義務。可是,原來德州法例是禁止假釋犯人投票的,即是她的政治權已被剝奪。因此當局在查出她投了票之後,便以重罪起訴她,最後被法官判刑五年。被告在法庭辯稱從來沒有人告訴她不能投票,連假釋官也沒有提醒她,是不知者不罪。只是法官不為所動,仍是判了重刑。
有法必依,這是天經地義的,也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必須。但在此案例中,被告是美國公民,所涉及罪行只是在票站投了一張選票,並不是什麼殺人放火等傷天害理之事,為何必須要將之囚禁五年之久呢?
支持定罪的人會認為被告破壞了美國選舉的公正性,所以重刑是合理的。可是,在選舉中隨意散佈不實信息,詐騙選民的候選人,為何又不會被法律追究呢?他們的所作所為不是更破壞選舉的公正性嗎?
自上屆總統大選結束後,總統特朗普便不斷投訴選舉不公,認為是大規模的投票詐騙才導致他的普選票低於希拉莉。不排除有支持特朗普的法官故意重判,以示對總統投訴的間接聲援。個案是造成了,但這完全不是什麼普遍狀況,充其量也只是一宗特例。
案中這名母親說如果早知道投票會被判監,她一定不會投票,因為這令她再度與子女分離。她會不會再參與投票不得而知,但至少在下一屆總統大選她應不會,因為到時她不是在囚人便是假釋犯,選票於她而言形同罰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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