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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November 15, 2007

香港成就

香港成就

  回歸後,有一些香港人很失落,過去的那份優越感面臨空前挑戰似的。他們怪罪於回歸,認為香港沒有了昔日的光彩,他們失去了過去尊嚴,都是因為回歸,因為香港成為了中國大陸的一部份。因此,他們很積極的投入與中國劃清界線運動,不單在心態上,還是在政治上。

  香港的民主派政客真是這種心態下的產品,他們以爭取普選為主要,甚至唯
一的政治主張,很大程度是為了與中央分庭抗禮。雖然在回歸前及回歸後,中央政府都強調不干預香港內部事務,但民主派認為這是不足夠,除非香港的政權全部由他們操控,他們才會放心。

  這種強烈要求治權的思想在回歸前是不存在的,今日的民主派在回歸前不少都在殖民地政治佔某一席位,如忽然民主一番的前布政司陳方安生。以李柱銘為首的民主派主力,回歸前沒有對抗英國的殖民統治,曾公然挑戰港英政府權威的反而是被稱為「左仔」的親中人士。

  殖民地時間不要求治權,回歸後得到中央保證及基本法落實執行港人治港,但反而惶恐不安地要爭取獨立,其實並不是民主不民主的問題,關鍵是不能接受香港屬於中國這基本事實。殖民地時期何來民主,但他們生活起勁、自我感覺極度良好。他們對外說是因為回歸後怕沒有自由,所以要爭取政治獨立,而內裡真正原因卻是希望繼續那種優越感。

  這是多麼可悲的一種心態,與中國邁步齊向前,也同樣可以有優越感的。如果說英國人統治香港最大的成就是甚麼?答案就是:「英國人證明了要讓一個地方繁榮,人民安居樂業,並不一定要給予他們政治民主的。」這不是很諷刺嗎?

非法非非法

非法非非法?

  三藩市市參事會首讀通過了由市府簽發身分證,申請者不必出示合法居留證明。市身分證之設立原意是為非法居民提供一張具有市府認可的身分證明文件,讓他們能夠更利便生活和接受服務。身分證的功能是顯而易見,問題的焦點應在於移民法的訂立及執行的權責關係。

  移民法是屬於聯邦政府的權力範疇,只有國會才有權訂立或通過關乎移民政策的法例。不過,由於美國是採用聯邦制,州政府有立法權,而州下一級的縣及市議會也有立法功能。雖然不同層級的政府都具有立法職能,但彼此從屬關係是明確的,可以說是涇渭分明。遇到有可能矛盾之處,上訴法庭便發揮釋法功能,理順法例之間的不協調情況。

  准許哪些人士可以移民到美國居留或工作,是聯邦政府的職權。地方政府向非法移民提供官方身分證明文件,是人道對待,但卻與聯邦政府禁止非法入境的法律精神相違背。支持身分證的人士會認為既然人已在美居留,讓他們安全地生活對社會整體只有好處。道理上這是對的,但卻模糊了合法移民與非法移民的界線。

  市府為非法移民提供身分證,將直接鼓勵非法移民湧入。情與法之間,地方與聯邦政府之間,倘都採取權宜行事的方式,則法制以至社會制度也可能會受到嚴重破壞及衝擊。人民或是地方政府有權利及自由爭取人道對待非法移民,或是從根本改變移政策方向。但與此同時,也應以不違反現行法例為原則。

在移民法上推行一國多制,表面上是照顧了非法移民,卻無視了法律的公正性。當一些人守法地輪候十數年才合法入境,而那些透過違法途徑居留的人士卻獲得政府的特殊照顧,對合法移民來說,情何以堪呢!「既來之則安之」的態度只會鼓動更多人不遵守移民法,這不應是地方政府的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