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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anuary 10, 2008

法不可亂

法不可亂

  台灣地下電台之紛紛擾擾最近也在香港上演,民進黨作風對香港政治的影響力似乎日漸升級。香港無牌電台遭政府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後竟繼續廣播,並邀請得六名泛民派議員開咪。立法議員應是站在維護法紀的最前線,他們本身亦擁有立法的權力,但公然違法亂法還自鳴得意,既魯莽又幼稚。

  就算是被香泛民派認為民主偶像的美國,對大氣電波何嘗不是嚴格規管,那有什麼地下電台或無牌電台的可能。廣播權並不能算是基本人權,它是一種特權。就如駕駛汽車一樣,是要受到管制的,須領牌照的。大氣電波是有限的公眾資源,政府有法例規管牌照,是維護社會公器的合理使用。假如議員認為現行法例不妥,應向政府提出修改,而不是以身試法的參加非法電台廣播。連議員都不守法,請問一般市民又應如何。

  雖然,無牌電台和那幾位議員是以法官裁定香港《電訊條例》違憲,於是便大搖大擺的廣播,但政府仍就案件上訴,即案件仍沒有最後的定讞。議員冒著犯法的風險挑戰政府,是魯莽和幼稚的。

  再者,法官游德康判香港《電訊條例》違憲的判詞極奇怪。法官指「負責發牌的廣管局,並不是獨立機構。廣管局成員是由行政長官委任,令人質疑,申請者的政治取態,會影響是否獲得發牌。」他認為即使本港不需要一個社區電台,但是否發牌應由獨立機構決定,不是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機構決定。

  法官應是現行法例的執行者,依法判案。但在上述判詞中,法官是以個人觀點否定現行廣播管理制度,提出要由獨立機構發牌的看法。這是法官扮演了議員的角色,但卻以司法干預行政。

  要立法守法的偏要違法,只應執法的又僭自立法。此亂象繼續,香港真的會變成一個小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