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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ly 20, 2017

唔好走 隊冧佢


    香港法庭在處理涉及政治的案件時為何備受爭議?看看最新近的一宗判決便可以明白公眾為什麼會有意見。

  香港大學前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去年一月以學生會會長身分,率眾包圍參與校務委員會的委員,阻止他們離開會議場地。其間,馮敬恩叫喊「唔好畀佢走!唔好畀李國章走!隊冧佢!(即殺死他的意思)」。終於在一片混亂中,校務委員李國章被逼退回會議室。事後李國章報警指當時受到馮敬恩恐嚇,馮因而被拘捕和起訴刑事恐嚇罪名。

  裁判官高偉雄裁決時表示,李國章和保安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不過,怪異之處是高法官判馮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改判其在擾亂公眾秩序罪名成立。前後兩罪有輕重之別,而法官自稱相信證人的情況下仍判馮較輕罪名,原因何在呢?高法官解釋,因為沒法證明馮敬恩叫喊「隊冧佢!」是針對李國章的,法官理據是當時馮與李之間隔了幾重人,所以不能斷定馮出言的對象是李國章。

  看官服了嗎?怎能不服呢?法庭接受了證言相信馮敬恩當時確是說了「唔好畀李國章走!隊冧佢!」,但又同時認為此句話不一定直指李國章。這不就是活生生的課本教材,教育人們學會什麼是官字兩個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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