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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uly 17, 2015

荒唐鏡



  荒唐鏡與陳夢吉的故事經常出現在影視作品中,這兩名形象一正一邪的狀師,均是口才出眾,遊走於法律條文之間,善長顛倒黑白。在香港司法界裡,似乎也不斷在上演同類的戲碼。

  一名七十一歲的阿伯,被控在維園一論壇現場襲擊一名十八歲的青年,遭法官判處入獄七天。與此同時,多宗示威者襲擊警員的案件,不是被判無罪便是輕判社會服務。其中一案襲警案最為精彩,一名有聽力障礙的中學生被控襲警,法官水佳麗在判案時說,被告可能聽不到現場警員的口頭警告,而警員則可能視線受阻認錯人;女法官進一步推論說,被告沒有計劃在示威中有任何行動或說話,就算碰撞到警員,也只是意外,她認為被告是單純可靠。

  這位水法官真的厲害,雖然案發時不在場,卻能如親臨其境,並且有超能力直入被告的內心世界,洞悉被告的思想及意圖。如果這些話是出自辯方律師之口,也屬正常的辯護說辭,但有法官如此為被告開脫,實在罕見。真的是有父母官如此,難怪被告在獲判無罪後,聲言日後還有上街示威。

  還有,人證物證均齊備的惡意衝擊立法會,擊破玻璃大門的四名被告,同獲得法庭輕判社會服務,不必作出賠償。假若事情發生在美國國會山莊,這四名青年抬著鐵馬去破壞國會大樓大門,會同樣獲輕判嗎?


  不論是警員還是立法會,都是社會公權力的象徵,該受到應得的尊重。如果襲警可以是毫無後果,法官可充當施襲者的辯護人,試問還有誰會尊重法治。如果最高立法機關可以遭人隨意破壞,那政府的管治威信又怎能建立呢?真正司法獨立是不偏不倚,當法庭判決失去公信力,那樣的司法是否真正獨立便成疑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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