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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April 15, 2015

法治本質


  香港法庭就佔中案件的連番判決備受質疑,讓人們重新思考法治的本質,以及法官在政治體制內的角色。去年中央政府官員曾經提到香港法官也是管治者,因而遭到特區法律界群起攻之,特區前終審法官李國能更在英文報上發表文章,指中央官員如另選一個英文用詞,便可以減少誤會。

  法官屬於政治體制內的管治階層嗎?當然是。平常我們慣了稱行政、立法和司法是三權分立,讓人誤會這三權是平衡和互相牽制的,而事實上並非如此,在和平環境下,司法權力遠超出於行政和立法,因為不論民間或憲政上的紛爭,擁有最終裁判權的是法庭。就如當年小布殊與戈爾之爭,選務處仍在點票,但法庭下令中止點票,宣佈小布殊當選。只有在戰亂情況下,軍人以暴力才能徹底的摧毀法院的權力。

  所以,香港法官們否認自己擁有統治權力是張著眼睛說謊話。法官們天天都在行使他們手上的權力。這本是應該的,因為政治體制就是賦予法官裁判權,好維護法律的權威,維護社會和國家的安定。但同時我們也不能盲目相信法官是神,更不是上帝。擁有審判權力的法官也有個人的政見和信仰,在體制內不受約束情況下,這種絕對權力無時不在試探法官們的自控能力。社會公認的無形道德底線,是法官唯一的精神約束力量。若出現一些法官沒有必要向當地社會負責,又或他/她是外來的兼職,社會認知對他們的約束便更微弱了。


  香港的司法問題就是保留了一批隨時可以回到自己老家的法官,他們自覺是局外人,可以任憑自己的政見主導判案。香港的司法真的很獨立,甚至獨立於國家民族利益之外,因為這法庭本質就不屬於中國和特區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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