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開大學學生黃顯力去年參與佔中非法集會,並且因阻止警員清場而被捕提控,控罪還包括刑事藐視法庭。案件到了法庭審理結果如何呢?兩項罪名均撤銷,並可領回五百元訴訟費。
按一般人的想法,於被告而言,這裁判結果應是大獲全勝。警察拉人,法庭放人,並且不花分文訟費,應很可以了吧。可是被告黃同學並不是這樣想,他要反告律政司,指因為要處理訟訴,導致他沒法如期交功課,因而要重修一門課。黃同學向高院提訟,向政府索取逾八千元賠償,當中包括精神壓力和情緒困擾損失,以及重讀的學費和相關交通費用。
看官以為香港法官會怎樣處理這名佔中示威者的「索償」案呢?法官沒有完全接納索償理由,但指出因黃生需要兩次親自由天水圍的住所前往高院應訊,故判律政司要向申請人支付2,100元,作為10小時訟費連交通費。
非法集會,無罪;阻礙警員執行職務,無罪;學業成績不合格,起訴政府賠償。結果,領得兩千一百元。香港的刁民就是這樣煉成的。時評作家屈穎妍日前便指出香港法庭同一天對兩案的裁決:一是向政府網站發動攻擊的男子被判緩刑,當庭釋放;另一案,一名退休男子偷竊朱古力糖果,被判入獄兩個月。法庭本來是彰顯公義的地方,但香港的法院已經變成為反政府和反中分子的保護傘,法官持既定政治立場判案成為新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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