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刑事案件的審理採用大陪審團制度,雖然各州實施上略有出入,但總體是檢控官在搜集了起訴材料和相關證據後,會先呈交一個由市民組成的大陪審團審議,由他們裁決是否提出正式起訴,繼而開始法庭程序。由於近日接連兩宗白人警員在執勤時導致非裔市民死亡事件,兩涉案警員同得到免起訴,大陪審團制度的公正性備受質疑。
有評論認為大陪審團成了檢控官的應聲蟲,陪審團只不過是照單全收檢控部門提出的材料。遇到跟警察有關的案件,更因為檢控官與警員本來就是工作上的拍檔,令人懷疑中間會否有徇私的情況。以這兩起引起全國關注案件作為背景,上述對大陪審團制度的質疑便變得言之成理。不過,當大陪審團的裁判與公眾期待有落差時,錯誤是否必定是大陪審團呢?
回到設立大陪審團的初衷,本來就是為了維護司法的公平和公正性,制度背後是崇高的民主精神。由一般民眾組成的大陪審團掌握起訴與否的決定權,可防止司法人員濫權製造冤案。另一方面,大陪審團作為市民代表,專責聆聽檢控官的陳述,審視起訴材料,總比起街頭公審或媒體審判更冷靜和客觀。
天下間沒有十全十美的制度,隨著時代的轉變,過去合適的制度也不一定再合用。大陪審團制度可以檢討,但如果純粹因為兩宗高調子的案件,或裁決未符好些人的期望,便認為大陪審團制度出了問題,甚至有說法要將之廢除,這恐也非出自理性的檢討。全美各地區的大陪審團天天都在處理無數案件,將之污名化不但無補於事,對整個司法檢控系統也欠公允和製造不必要的衝擊。個案歸個案,依具體證據審議才是司法精神所依。現階段若能增加大陪審團的透明度,就敏感案件的裁決作更詳細的公開說明,相信有助公眾恢復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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