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議會有議員提出法案,要求學生在公立大學校園內發生性行為前,必須先得到對方的口頭或書面同意。法案是針對日益嚴重的校園性侵罪行而推出的。讚成者認此舉可以教育大學生們知道不能只顧自己的性衝動,更要尊重對方的意願。反對者則認為法案幼稚,根本沒法阻止性侵。
美國是一個講究法治的社會,什麼事情都要黑紙白字的寫得清清楚楚,買車買屋買保險等等,簽字一個接一個。簽名的作用是釐清責任,防範日後的官司。所以,簽字本身是表明雙方的互不信任,州議員提出在校園發生性行為雙方要先簽字同意,亦是依此邏輯思路。簽了名之後便不可以被追究了,於法理上可以避免官司甚至刑事責任,似乎是很合理的做法。但深一層思考,這是多麼讓人不安的想法。
性本是兩情相悅之事,文明社會早有道德規範,別的不說,就只看美國。強逼性行為是犯法的,這是最普遍的社會共識吧。不能強逼他人進行性行為,應是家庭、學校和社會的共同價值觀,亦有刑法規範。如今竟有議員認為大學生可能不懂得這些,於是要立法告訴他們:原來性是不可以勉強的。
我們的社會真的病到如斯地步嗎?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年輕人不知道不能強姦別人嗎?還有,立法者想出如此點子,是要為大學生免刑責,還是要把校方的責任撇清呢?倘真立法成功,性侵受害人再不能追究校園安全保障不足了,責任是在於沒有簽好字。大學淪為酒與性的胡混場所,這本來就教育機構的慘敗。將責任推給學生,校方可以減少官司風險,卻同時徹底曝露了官員們的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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