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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y 26, 2009

民意鬥民主

民意鬥民主

  法律定義的婚姻應否包括同性戀者的爭議,在加州經過九年來的爭拗,不但沒法達成更接近的共識,正反兩陣營的鬥爭反而越演越烈。經歷兩次的全民公投,以及多重法庭的反覆判決,至今仍原地踏步。去年六月,州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昨日同一個法院卻又裁定禁止同性婚姻的公民提案具合法性,等同批准禁止同性婚姻。

  同一個議題,經過層層法院審理和公投,卻始終成拉鋸戰,其間最有啟發性的思考,不是同性婚姻的利弊,而是我們的民主政制到底能解決多少問題?民主又是否等於民意?

  民主政制是以一人一票表決方式,選出公職人員和表決重大議題。理論上是全民參與,因而被視為最公平的政治體制,也被奉為至高無尚的「普世價值」。可是,這種選舉方式在解決實質問題上的效能又是如何呢?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就某一議題表決後,輸方便應要接受,按勝方的方案執行。但現實上如美國的民主政制,輸方可以不認輸,可以再發起公投,或循訴訟推翻公投結果。所以,選舉結果雖然是民意的表達,但卻不一定能如民意所示的落實執行。經公投後被法庭推翻的提案不計其數。每一次選舉,都是一場奇怪的民意與民主爭戰。

  因此,民主選舉結果只是反映一天的民意,很難具有決定性的約束力,能否落實選舉結果,不是依靠民主精神,而是看對手的競選實力,包括財力和組織力。如敗方有足夠的動力和財力,隨時可以重開戰線。所以,借公投來解決分歧,其實只是一場人力與財力的拉扯,鬥的競選力量和政治策略,而所謂民主只是一種形式,並不包括內容。

  於公職人員的選舉亦然,被形容為美國開國以來最糟糕的總統布殊,是經過兩度大選而在任八年的。至今表現大受好評的總統奧巴馬,也是經過同樣的選舉就任的。一人一票制,與當選者是庸才或是天才,完全沒有直接關係。

  有了選舉權,卻不保證能解決問題,那麼我們便得要反思,選舉是為了什麼?最基本是保障了每一位合法選民的參與權,但千萬別指望這一票能發揮現實生活的作用,這將由另一組與選舉不太相干的因素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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