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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March 21, 2007

塗鴉何罪

塗鴉何罪

  三藩市商戶最近飽受新品種塗鴉之害,兇徒採用腐蝕性的藥水在櫥窗上塗鴉,使商家損失慘重。地檢官表示要嚴辦,政府官員也表示關注,但各式各樣的塗鴉問題在三藩市長期以來未見改善,究其原因,是因為法不嚴之故。

  目前政府和商戶對付塗鴉的方法是被動的,對被捕的犯事者只處以教育性質的懲罰,如要求犯事者清理塗鴉。但塗鴉個案並沒有因此而減少,當局和商戶只好加強清理,以保持清潔。而政府由於管不了做案者,更把清潔責任放在業主身上。雖然,法例是把塗鴉定為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三年有期徒刑,但這只是如紙老虎,根本沒有起到阻嚇效果。

  在立法和司法系統,長期以來把塗鴉看為青少年罪行,也認為對比其他暴力罪行,塗鴉只是不良行為。這種錯誤的認知沒有明白到塗鴉對受害人造成的實質傷害。這包括財物損失,以及精神困擾的傷害。此外,塗鴉的受害人並不只是業主,所有居住或生活在同一社區的人士,都是受害人。社區整潔受到破壞,他們的生活品質下降,也影響了社區觀感及物業價值。塗鴉對社區造成的傷害是遠超過一般人所想像的。

  對於這種嚴重罪行,竟然有不少同情者,認為塗鴉的藝術,也有認為是青少年的情緒沒有得到照顧。我們不應縱容罪犯,不論他們年紀大少,或是作案動機。刑罰應是以罪行的嚴重性和破壞性為依據,立法者應該重新檢討對塗鴉罪行的量刑標準。

  監禁要納稅人付出成本,而且,法官也似乎不會對犯事者作長期監禁。如果監禁不是最佳方法,笞刑應是既省時又會令犯事留下最深刻印象。記得在克林頓總統時代,一名美國青年在新加坡塗鴉被捕,當地法庭判青年受笞刑。美國總統竟然寫信代求情,而青年受刑回美後,被一些人視為英雄。養而不教,錯在成年人,現在應是改革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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