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太發威
香港立法會近日有不少怪論,議員張文光批評應徵公務員需要考試基本法知識,認為這是「形式主義及表現效忠心態」。這也倒真是奇怪,基本法乃香港特區的憲法,要求準政府公務員有一定的基本法知識,不是天經地義的嗎?議員總愛批評,已到了不問是非的地步。但張的怪論不及陳太發威那麼精彩。
日前在立法會上討論到關於選務安排的問題,議員陳方安生公開斥責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議員指罵政府官員不足為怪,況且香港的情況要比台灣好得多了,而問題是出於陳太斥責林瑞麟的內容。
議員與官員意見不合,應以事論事,就政策或法案的內容而爭拗,任何人身攻擊,不論是出自那一方都是不專業的。陳太先說對於林當日的表現感到「遺憾及痛心」,接著又說自己「過往幾十年無帶眼識人」。陳太昔日在政府工作時,是林的上司,並且多次提拔他升職。所以,當陳太說自己過去沒有「帶眼識人」,是用舊上司的身份發言,而不是立法會議員。
立法會議員在公開會議上與議員或官員對話,是官式和專業身份的交流,只應有自己所代表的公職身份,完全不應有私人的空間。陳太搬出自己舊上司的身份,是對議會運作的無知,抑或是沒法忘昔日大官身份,偶爾發一發官威呢?
再者,陳太說自己沒有「帶眼識人」,是對林的一種人身攻擊,與政府政策完全不相干。官員是政府正策的執行者和說明者,議員可以批評政策,或官員處理公務的疏失。一句:我識錯了你,不是政策討論,更似是意氣之詞。一點都不專業,與街頭市井何異。
而更奇怪者,陳太亂發官威後,竟然在香港沒有受到譴責。看來,忘不了官威的不止陳太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