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登的兒子發表聲明指責美國殺死他的父親是「罪犯行為」,抗議剝奪了拉登接受公正審訊的權利,聲言保留法律追究的權利。國際人權組織「人權監察」的行政主任也表態指未經審判便處決拉登是不公義的。另方面,有評論則指出拉登反對美國駐軍中東,為何不向國際法庭提告,而要以殺害美國平民作為抗議手段?九一一死難者又何曾得到公平的對待。因此,擊斃拉登是為死於恐襲的人們討回公道而已。上述兩種對立的立場,不僅是拉登家族與美國的爭拗,更可以用來反思何謂「普世價值」。
如果說在普世價值裡人權都是均等的,拉登的個人權利便不應該被剝奪,任何未經公開公正審判的嫌疑人都是無罪的,只能依法拘留和偵訊,卻不能私自施加刑罰。那麼,美國在不提供審訊機會的情況下,擊殺拉登或用暗殺方式對付其他涉嫌恐怖份子,是否有違「普世人權標準」呢?自九一一後,美國民眾似乎已接受「非常時期應施以非常手段」,相信為防患於未然,先發制人格殺危險分子,才是有效保障無辜百姓的必需措施。美國民眾主流甚至已到了政治正確的地步,談拉登被的人權,會被譏評為同情恐怖分子。
以上爭論說明了現實社會的實況,就是絕對值的人權──普世價值,只存在於理論層面,落實到具體個案,「因時制宜」才是主導思想。所以,美國可以聲援中東的民眾運動,指控獨裁政權壓制示者威的人權。但對於被認定為美國敵人或潛在敵人者,這批人便即時喪失了基本人權,可以被施以酷刑拷問、被無限期囚禁,甚至被處決。聯邦司法部長在拉登被殺後說了一句可圈可點的評語──「擊殺拉登符合美國法及價值觀」,拉登具體死於美國那一則法例之下並不重要,要點是所謂價值觀,即美國政府認為他該死,所以他便要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