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有價
美國最高法院昨日作出一項很有意義的裁決,取消了企業和工會在聯邦公職競選中的捐款限制,這意味著利益集團的資金將可以進一步影響美國的選舉。一般的分析認為這將對民主黨不利,因為共和黨的企業捐款者較多。這種猜測是否屬實,在具體個別選戰中又是否如此,很難一概而論。誰得益其實不是問題最關鍵的部份,更值得思考是高院裁決的理據。
高院以五票對四票裁定,企業和工會與普通個人一樣,可以藉政治捐款來表達政治訴求,這應受到憲法中第一修正法中言論自由權利的保護。
確認政治捐款是「言論自由」的一種是很有趣的裁定。選舉是公民權利,理應人人平等,即是每一合格選民都有同一樣的選舉權利。可是,政治捐款不受限制,便直接的衝擊了人人平等選舉權的概念和原則。
美國的選舉制度與金錢不可分割,全國大大小小的政治選舉,形成了以億元計的龐大商業鍊。金錢與政治如膠似漆的狀態,令到選舉的客觀公平性屈服於政治獻金之下。有錢人可以大灑金錢影響選情,吸引候選人的關注,因而讓他們比無力捐款者更有影響力。現在高院確認企業和工會可以不受限制的捐款,是直接鼓勵金錢與選舉掛勾。
而所謂「言論自由」的借口更有趣。言論可以自由的發表,只要有張嘴或有意識,便可以發表言論,但捐錢不一樣。每一個人的經濟能力都不一樣,企業老闆可以捐一兩 百萬元,打工仔可能連一兩百也捐不出來,哪有自由可言。所以,高院的裁決等同「有錢有自由、沒錢沒自由」。富人比窮人更多言論自由,這就是美式民主自由嗎!想起有些香港年青人指責港府「官商勾結,社會不公平」,他們對於美國最高法院認同企業可藉金錢影響選舉,又將有何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