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今年實施新的初選制度,在聯邦及州一級公職競選方面,基本上打破了依黨派初選,改為不分黨派候選人同場競爭,最高票兩名候選人可以選入年底的決選。總統選舉和政黨中央委員選舉例外。
這看似比過去更開放的選舉模式,有一甚古怪的規定。依新例,就算是初選中有候選人取得過半數以上選票,不論領先幅度有多大,也必須與得票率佔第二位者再行複選。這種設計的作用令人費解,因為選舉一般原則是過半者勝,既然已有候選人取得超過半數,為何還需要與低票者決選呢?依刑事偵緝手段思考,應追問誰會在這種特殊設計中得益?
明明白白的敗選了,但仍有第二次機會反敗為勝,等於每一位參選人都有了兩次機會,得益者不會那些政壇新秀,而是一群「慣犯」──職業政客。在競選結束後,候選人經常會說:「選民已經作出決定了」;但加州的初選新規定便是專門用來否定選民的第一選擇,或至少拖延選舉結果,給予落選政客第二次機會。
一般初選的投票率都不會很高,於是第二高票的候選人還可以寄望在複選時會有新一批選民出現;再加上多了幾個月籌款,宣傳攻擊或可以發揮一定作用。這種純粹讓政客多玩一次的選舉模式,對選民和民主選舉都是極大侮辱。
到底是誰會通過這種近乎荒謬的選舉制度呢?別怪誰了,答案就是加州選民。去年六月,加州選民通過修改初選法,才有了今天的新制。不過,連國會議員都不會去細讀經他們通過的法案,要求加州選民詳盡了解列入選票上的每一提案,可能是要求「過度」。
打個比喻吧!民主選舉就是「有心人算計無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