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偽的黨規
佛羅里達州民主黨黨部最終決定拒絕重選的要求,不再為該州一百七十萬已投票的選民爭取代表權。在奧希選情如此接近之時,政客個人利益自然是超越了民眾的選舉權利。佛州與密州的問題同樣簡單,只是政客的私利讓情況彷彿變得複雜。
今天問題的根源是全國民主黨指佛州與密州不聽從黨的規提前了初選時間,因而對該兩州實施懲罰,剝奪了他們參與2008黨代表大會的代表權。依此看來,民主黨的黨規也真的森嚴。事實真的如此嗎?試看,民主黨的各州總統初選大多是開放式的,即是說非民主黨籍的選民,甚至是共和黨籍的選民,都可以參加投票。黨內初選可以徹底公開到如此程度,黨性還可以有多強呢?再者,美國的政黨登記是極度自由和鬆散的,不必黨員介紹,不必通過評核,完全沒有申請入黨的程序,只要在選民登記表上一勾便成為黨員了。這樣的政黨有什麼約束力和權威可言呢?台灣四立委闖謝總部便要遭受黨規處分,美國何時聽聞黨部要為黨員的操守負責任呢?
美國的政黨組織是小圈子運作,上重下輕。廣大黨員只是意識形態志同道合的「烏合之眾」,並沒有如中國或台灣般的強大黨員系統架構。因此,美國政黨黨務操作從來都不受黨員民主監督,大佬們和職業黨工說了便算。基層組織雖然散漫,但黨上層所能控制的利益卻非常龐大。政客透過黨派的身分進入政治權力的中心,一般基層黨員只在選舉時對政客才有意義,說得難聽一點,只不過是政客藉以掌權的工具。除卻主動爭取進到黨務上層的人士外,當一世黨員也不會與黨部有任何接觸是很平常的,除了選舉時會接到文宣和拉票電話外。
因此,既然所謂的黨員只有投票意義,也沒有受過黨的任何福利,黨官們又憑什麼可以剝奪黨員選舉總統的權利呢?投票權是美國憲法所保障的權利,總統初選結果直接影響最終的總統選舉,黨官根本沒有權利以人民的投票權作為懲罰手段。雖然,法院也曾判決黨內初選是政黨內部運作,不受法例監管;但當一個政黨的初選是向全民公開之時,實質上就是一次全民選舉,不是一個體團的內部作業。
佛州與密州的問題是少數黨官野心控制選舉的結果,因為黨務不鼓勵也近乎不容許基層參與,這些黨官才可以自把自為。這次初選狀況正好揭露了美國政黨與民眾脫節的原狀,是時候還政於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