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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uly 02, 2008

續「還政於民」

續「還政於民」

  繼續昨日的話題,港民主派政客將「還政於民」定義為實施會普選制度,理論根據是普選等於全民參政,於是「政」便「還」於民了。這是一個簡單易懂的理論,但卻不一定是有意義的事實。因為,「還政於民」的一個假設或預設意義是,政歸民管是好事情,能與民生利。可是,若我們把「政」等同某一政制,則未見得必定可以利民。政制只是一個架構,在這架構下可以產生不同的政策,而政策才是產生利民效應的關鍵。鎖定了某種政制,並不保證就能產生利民的政策。

  所以,把爭取普選說成為「還政於民」,只是取其表面的概念,甚至是錯誤的概念。因為普選只有政歸民的形式,而沒有實質性。在選舉制度裡,民眾的權力只限於在候選名單中選出公職人員,在此以後,當選者推行什麼政策,民眾便管不了。而且,候選人一旦當選,他們便屬於另一個階層,他們的利益與民眾的利益沒有必然關係。

  胡溫執政的核心是「以人為本」,確立一個服務形的政府。只要到互聯網上搜尋「還政於民」一詞,在其下可以發現大量來自中國各級政府的文件或新聞。而這些資料的一個特點是以實務政策為焦點。可見「還政於民」的概念在中國官方的理解與香港的民主派很不一樣。中國政府把建立一個服務人民、替人民解決問題及受人民監督的政府,作為「還政於民」的實體表現。

  不論採取何種政治體制,根本是「民眾利益」,不能保障或甚至侵害人民利益的政府便不是好政府。政客關心他們在政制中的權益,但民眾更關心的是政策對他們的影響。當然,具制衡機制的政制可以避免濫權,但政策是否利民,主觀還在執政者。陳水扁是普選執政的,其政績如何,有目共睹。同是鼓吹「還政於民」,港泛民視野在政客掌握權力的途徑,而中央政府則把建立對民負責任和聽任民意定為基本國策,兩者高下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