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曾有一段宣揚珍惜生命,切勿自殺的公益廣告,主題是:「生命無take two」。誠然,人生很多事情都只能有一次機會,宣誓出任公職又應否有多過一次的機會呢?
重要公職人員上任之前要宣誓,是因為該職位擁有憲政賦予的相當公權力,就任者須個人承諾依法履職之外,誓詞也是公眾監督其公務行為的依據。一旦宣誓者日後做出違反誓詞的行為,便須面對法律的制裁。
公職宣誓的誓詞是有法律效力的,就任者讀出誓詞並非單純表示是否認同誓詞內容,核心真義是表明會承擔違反誓後的法律責任。因此,在宣誓儀式上以任何手段公開表示自己不接受誓詞,又或顯示自己讀出誓言是不情願的,等同發假誓,是公然的犯法。依法宣誓在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是嚴肅及沒有含糊空間的,宣誓者必須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虛假宣誓者必會被追究及起訴。
那麼公職宣誓是否可以重複舉行呢?奧巴馬在2009年首任總統之時,便做了兩次宣誓。原因是正式宣誓時他和監誓的聯邦首席大法官出於緊張,兩人同時將法定誓詞的字句次序讀錯了,於是在就職典禮結束後,大法官再度為奧巴馬閉門監誓一次,以完整無誤地完成憲法要求。這與香港法會部份議員故意違法宣誓在性質上完全相反。
多名立法會新一屆議員的宣誓既不符合法定要求,也與常理相悖。因為宣誓的大前提是真誠,他們有的不依法定誓詞宣誓,有的公開表示自己不認同誓詞。此舉即是拒絕依基本法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職務,應被視作為拒絕出任立法會議員,為什麼特區政府還糊里糊塗的接納他們履職,吃公家俸祿呢?
特別是游惠禎及梁頌恒,他們更表白不承認自己是中國人,並且當場辱罵全體中國人,又展示標語拒絕承認香港屬於中國。立法會主席依此便可裁定游梁兩人主動放棄擔任立法會議員職位。
憲政制體是國家根本,立法會更是嚴肅的公權機關,中國中央政府作為香港特區的上級行政機關,有責任維護基本法的尊嚴。當有候任議員已經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表明自己不接受基本法,更否定自己是中國公民身份,中央以至特區政府如果還給予他們出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議員的權力,那枉法的不單是這些候任議員,政府本身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