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飽人權(四)
根據《聯合國國際人權宣言》開宗明義所標示的人權,分別是生存、自由和人身安全。生存和安全是基本人權,任何人都應有平等的生存機會和身體不受傷害的生活環境。因此,足夠的糧食與衛生條件是最真實和重要的人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被剝奪。聯合國一再呼籲富裕國家關注全球饑餓問題,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總幹事迪烏夫今年六月在國際糧食危機會議上稱,全球目前有約八億六千萬人處於饑餓狀態。另一民間組織估計,每天有約二萬四千人死於饑餓。聯合國強調「溫飽」的重要,沒有人會認為他在侮辱人類尊嚴,相反,這才是對人權最大的尊重。至於中國,百年來佔六七成時間分別處於貧窮或混亂狀態,誰說國民溫飽不重要呢?
至於抨擊中國「溫飽人權」主張的人們,經常指責中國政府只談溫飽而不談自由,自由與溫飽對立嗎?人權宣言把自由列作為基本人權,而幾乎所有辭典在定義人權時,都有列出自由。其實,中國政府從沒有否定要加強保障人民的各種自由權利,也沒有說過溫飽是中國「唯一」的人權。從外交部長楊潔篪於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上的講話可以見,中國政府認為人權有階段性和緩急之分,中國因為過去的歷史因素,先著重照顧人民的生存權,然後再處理其他範疇的人權問題,有其照顧客觀環境因素的考慮。持不同政見的人士可以批評這種先後取向,有人說不自由毋寧死。但中國政府的立場其實更符合人權問題的本質。
人權內涵確是有主次之分的,生命和安全是不必討論的基本人權,但談自由時就必須清楚界定、釐清當中的層次。把「自由」歸類為普世價值是可以的,但必須先定義何謂自由。人權宣言第一節中:「人生而自由(Free)」,其中的自由是指每一個人均是獨立自主的個體。自由還有另一層意義,人權宣言中第三節的「liberty」,中文同樣翻成為自由,但實際意思是指個人所擁有的「行為自由」權利。前者是形容人的「生存狀況」──是否自主;後者是指「行為」不受規範的權利,重點在「權」;從而衍生出言論自由、政治自由、信仰自由、就業自由、遷居自由等等數之不盡的自由。中國最受西方批評的所謂人權問題,幾乎都屬於此一範疇,即是針對「行為」而言。
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崇尚個人自由(liberty),認為這是基本人權,也是普世應共同遵守的價值觀。個人自由行為權與尊嚴緊密相關,在很大程度上也確具普世意義。但人不是獨居的,在群居的狀況下,個人極難擁有絕對的行為自由權,因為個人行為無可避免地會影響到他人。亦因為如此,有「群己權界」概念出現。行為自由在現實中受「群己權界」約束,「群己權界」是個人在群體中行為自由度的界線,亦即是法律。
自由與約束相對,世上沒有一個政府不約束其人民,只是採取約束的標準及方法不一。言論自由可以,但誹謗卻是罪;裸體自由行在許多國家是可判刑的罪行;美國民眾可以擁有槍械,但在其他國家是刑事罪行。所以,在某地是個人自由權的東西,在別國可能卻不一定如此。而對行為的標準難以抽象化,落於現實人間,不管你是否同意,客觀事實就是它受一地的文化規範。不同文化對人類的行為模式有不同標準及態度。現時出常的所謂人權討論,只不過是把某一時一地的文化價值觀推高為至尊無上的普世標準,然後用它來批評別國。例如不久前《時代周刊》文章批評中國壓逼運動員為奧運苦練,便是文化差異下的觀察,多於是中肯的人權狀況描述。
人生而自由,但不等於可以任意而行。群居生活而可以各適其適,當中就要約束個人行為;而約束時的基本原則是,不能削弱人作為自由個體的權利。兩者之間如何取得平衡,是政府立法和政策的執行問題。落實到這層面,便非得因應各國的不同國情不可。
總括而言,生存、人身安全和獨立自主(針對不是奴隸、不被販賣的「自由」,也是人權宣言第一節的:「人生而自由(Free)」),是不能動搖的基本人權。至於另一層次的「自由」(人權宣言中第三節的「liberty」,所謂的「自由行為」)卻難有劃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