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福大學強姦案被告得到輕判,引起公眾譁然,昨日更有人在網上徵集得一百廿萬個簽名要求罷免主審法官。法官是公權力的象徵,是社會公義的最終維護者。可是,雖然法官擁有終極裁判權,但在他之上還有公眾的集體良知。強姦犯獲得不尋常的輕判,壓破了公眾良知的底線時,司法應有的權威在公眾質疑聲中更是蕩然無存。
雖然史大強姦案被告刑期僅半年,而且具體只需坐牢三個月,法官也是依法判刑的,沒有犯上司法技術錯誤。相比所謂公眾集體良知卻沒有明文規條,表面看來很容易流於情緒化,為何公眾輿論有資格質疑和挑戰法庭判決呢?
因為公道真的自在人心。法律是人制定的,法官也是人。在執行上法官也難免受其個人主觀的影響,問題只是受影響程度有多深。若沒有觸及公眾普遍良知的底線,司法制度的權威還是可以壓下個別民眾質疑的。但一旦過了眾人心中那把尺,民情便不好控了。當年金恩被白人警員群毆,打人視頻都公諸於世了,法庭還是判警員無罪,引發非裔湧上街頭暴動。
香港的法官應好好就史大案引以為鑑,切勿一再挑戰社會的道德底線。如同樣發生在佔中的場景,向支持佔中的傳媒老闆擲豬雜的被判刑十八星期,但佔中示威者用不明液體淋向警員的則被判五周;兩案被告獲刑之別,公眾能沒有意見嗎?
法官獲授予極大的公權力,所謂權力越大責任越大,作為司法制度的終極護衛,更應努力約束自己的主觀,切勿讓個人信仰或政治價值觀影響履行裁判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