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約聖經中經常強調上帝的絕對權威,如人類做了祂認為不敬的行為,便會遭到致命的懲罰。上帝的憤怒甚至不會只針對個人,滅族毀城也是常見的。聖經要傳遞的信息是不可違背神的旨意,否則後果是萬劫不復。在香港,也有人也要將法官營造成上帝般的地位,任何批評法官的人都要面對打擊報復。律政司袁國強便在警告市民莫議論法庭裁決。
司法本來是社會秩序的穩定力量,是民眾權利的保障,但倘若將法官無限上升至神級地位,而人民只能俯首聽命,連質疑的資格也沒有的話,司法便不再是在為人民服務,變成為要人民惶恐不安的威權統治者。
港英殖民地時期刻意給司法界賦予高不可攀的特權地位,是要凸顯殖民統治者的威嚴,香港法院是殖民威權統治的工具之一。所以,港英時期法官絕大部份是英國或英聯邦籍,而終審權也緊握在倫敦手上。最鮮明的例子是六十年代香港爆發反英抗暴示威之時,香港法庭大量重判示威者,連派反英傳單的中學生(曾德成)也被判入獄兩年。也有被捕示威者在法庭拒絕承諾不再寫反英標語,因而被判坐牢。也有示威者被捕後便失縱在司法系統內了,能刑滿出獄的,也終身留有暴徒的案底。
殖民者要以法來立威,令被統治畏懼,這是殘酷的政治手段。在殖民地時期,國土淪喪,人民已成亡國奴,被外國人統治也是無話可說的。可是,當一九九七年中國收回香港主權之時,卻沒有同時收回司法權;反而是全盤連人帶制度保留了殖民地司法體系。本來只要制度健全,洋為中用也無不可。問題是當年中國政府竟然同意香港法庭可以繼續聘用非中國籍司法官,而法官的任命權也保留在殖民地過渡來的司法利益團體手上。
於是乎造成全球獨一的畸形現象,中國香港特區的法院正由一大群外籍或雙重國籍的法官把持。他們領中國地方政府的巨額薪酬,卻沒有顧及中國國家和社會利益的義務,可以隨自己的政治傾向任意判案。近年來不成比例的襲警或暴力反政府示威者被輕判,或甚至當庭判無罪,已引起公眾的熱議和反感。可以說,今天香港的司法審判權依然受制於外國人,這是何等讓人難堪的國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