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是經常聽到說美國政府在守護世界「網絡自由」嗎?華盛頓聯邦上訴庭昨日作出一個十分重的裁決,基本上判定了互聯網誰屬的問題。法官判詞信息明確,互聯網是屬於網絡供應商的,與用戶和百姓完全沒關係。
監管全美國電子通訊的聯邦通訊委員會過去曾推出一項網絡中立法規,要求網絡供應商要平等對待所有網站,不能因為誰家付費多,便給予優先待遇。該法規目的是維護小網站能與大公司一樣,不分大小地在互聯網上得到公平接觸公眾的機會。但電訊商不是這樣認為,於是提出訴訟要推翻所謂的中立法規。
結果聯邦法官站在大企業一邊,表面上是禁止政府干預互聯網,實質作用是容許網絡商決定給予哪些網站快車道,哪些會被撥到慢線道上排隊。網民登入網站的速度直接影響網站的被使用量,於商業經營的網站來說,分秒都是錢。而網絡商掌握了管道,提供快線是大財路,當然不會輕易放過。
普羅網民在此問題上最沒有發言權,不單上網速度先要自己付錢購買,現在連進入個別網頁的速度也被無形的手管制了,談何互聯網自由呢?聯邦法官的判決說明了一個冷冰的現實,互聯網從來就沒有自由,網民也只不過是網中人而已。
也許有人認為網絡是需要花錢建設的,它本來就不是免費的東西;不像是空氣,每個人都可以說自己有權呼吸空氣。彷彿無遠弗屆,無形無質的互聯絡,是用昂貴高科技管道建成的,總不能讓投資者吃虧吧。這說法表面上是對的,我賣你買,本來就是一宗交易。但當互聯網變成為如水和電一樣的生活必需品之後,為了公眾整體利益,是否應讓政府合理地管一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