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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anuary 10, 2008

法不可亂

法不可亂

  台灣地下電台之紛紛擾擾最近也在香港上演,民進黨作風對香港政治的影響力似乎日漸升級。香港無牌電台遭政府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後竟繼續廣播,並邀請得六名泛民派議員開咪。立法議員應是站在維護法紀的最前線,他們本身亦擁有立法的權力,但公然違法亂法還自鳴得意,既魯莽又幼稚。

  就算是被香泛民派認為民主偶像的美國,對大氣電波何嘗不是嚴格規管,那有什麼地下電台或無牌電台的可能。廣播權並不能算是基本人權,它是一種特權。就如駕駛汽車一樣,是要受到管制的,須領牌照的。大氣電波是有限的公眾資源,政府有法例規管牌照,是維護社會公器的合理使用。假如議員認為現行法例不妥,應向政府提出修改,而不是以身試法的參加非法電台廣播。連議員都不守法,請問一般市民又應如何。

  雖然,無牌電台和那幾位議員是以法官裁定香港《電訊條例》違憲,於是便大搖大擺的廣播,但政府仍就案件上訴,即案件仍沒有最後的定讞。議員冒著犯法的風險挑戰政府,是魯莽和幼稚的。

  再者,法官游德康判香港《電訊條例》違憲的判詞極奇怪。法官指「負責發牌的廣管局,並不是獨立機構。廣管局成員是由行政長官委任,令人質疑,申請者的政治取態,會影響是否獲得發牌。」他認為即使本港不需要一個社區電台,但是否發牌應由獨立機構決定,不是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機構決定。

  法官應是現行法例的執行者,依法判案。但在上述判詞中,法官是以個人觀點否定現行廣播管理制度,提出要由獨立機構發牌的看法。這是法官扮演了議員的角色,但卻以司法干預行政。

  要立法守法的偏要違法,只應執法的又僭自立法。此亂象繼續,香港真的會變成一個小台灣。

4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法律存在的根本作用為彰顯「公義」,法律尊嚴屬執行範疇,層次稍低,守法是個人行為。對與錯視乎你從邊個層面睇,又或你的個人嘅高度。

台灣法治問題源於人民不守法?立法議員不守法?還是執法機關不尊重法治?要是我,就不會亂作比喻。

Anonymous said...

Electro-magnitic frequency bands are ment to be controlled. It has a lot to do with public safety.
If you have a need to utilize a slice of it, you have to get a license to use it.

If free speech is a right to grant you to interfere, threaten public safety, then you have to get your brain examined.

The political scene of Taiwan is a shame. Copying them just make you foolish times foolish; or foolish sqaure.

Anonymous said...

讀「法律存在的根本作用為彰顯公義」一句,便知道第一位回應者對法律所知甚淺。
「法律」本身如存在一定正面意義,是它乃一套程序,為一些事下一個公認的界定(如嘈音過了某分貝便屬違法),藉此確保一些社會規犯可以依一定程序、在統一的定義下執行。有了規定,於是,執法者可以逮捕犯事者,再交法庭依現行法例去判定被捕人是否違法,如屬違法便需受罰。從而達至讓群居的社會可以安定和諧。不是「你」本人安定和諧便可以,是群居社會內大家也感「安定和諧」。法律,是一套程序,是用來這樣用的──第一位回應的朋友,你聽得明白嗎?你的第一段思路及邏輯大混亂,我完全看不明白。你如此把「法律」神聖化,「對與錯視乎你從邊個層面睇」這類說話,看來絕對不應出自你把口(你的思路、邏輯、標準,都十分混亂)。

好了,進一步來說,於「法律」領域而言,立法、爭取新立/取消一條法例(可能舊有的一條過時或不合理)、爭取讓這樣的一條法律通過/取消──這全過程本身,才可能涉及公義。

成文及以案例形為的「法律」,是一種大家都認為合理的約定俗成(可能會過時,因而要修法),如此而已。法律存在本身,不一定「彰顯公義」!!法官如何判,熟悉法律操作的人都知道,當中存在某意義上的「人治」,因為一切由法官來詮釋定奪;於是,我們才有上訴制度。當然,我們也假設了被專業法律精英來「人治」,是另一種保障。總之,一切也沒有絕對的。
否則,就不會有人要用「公民抗命」去拒絕遵守法律了。當然,今天的公民抗命已被歪用,與甘地因為民族大義,於涉及國族大是大非的前提下行使公民抗民不可同日而語。

第一位回應者如此信仰法律,就要惡補一下這方面的知識了。不要整天把「公義」掛在口邊,便以為自己大哂,最「神聖」。真正有法治精神的人,不會不尊重其他人的感受,也不會做起事來不講邏輯(法律本身就是一系列的程序及邏輯,而且建基於reasonable man的標準哩)。
眼看今天大談「法治精神」、「法律是公義」之徒,往往是他本人喜歡便去守法,不喜歡便不守法(名之曰公民抗命)──本身極之沒有「法治精神」。一時會把法律說成不可侵犯天條,一時又把它視為非衝擊不可的惡事。這類言行本身十分野蠻,是在泛政治氣氛下、披了公義及法治等外衣,去行使劣質的個人主義。而且以為自己很神聖。

Anonymous said...

請指正我膚淺的解讀和邏輯。「公認的界定」和「社會規犯」是主還是次?,「公認的界定」和「社會規犯」是否在「公義」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