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察廿四及廿五兩日在旺角協助執行法庭指令,清除非法擺放在道路的障礙物,從早上至深夜,警員和佔道者在多個街口都發生衝突。幾乎在同一時間,在美國多個城市的警察同樣面對示威群眾。從電視看兩地示威現場的報道,深覺兩地傳媒在採訪騷亂現場時不同的專業表現差距甚大。
在弗格森現場,媒體報道有高空設備作俯瞰式的拍攝,記者則在街道邊作現場報道,一般都是較遠離最激烈的衝突或事故現場,也有個別拚搏的攝影記者會跑到最前線。但總的來說,都是依靠器材作最貼近的直擊,現場記者則多個外圍報道,主要工作是收集來自現場目擊者和警方等各方面訊息。
至於香港佔旺清場的電視報道卻很不一樣。畫面所見一大堆手持各式拍攝工具的記者擁在警察面前,在其身後才是示威者。也許當中不全是專職記者,更多可能是自媒體,但他們成了現場一道特別的屏障,將警察和示威者分隔開。只要有新的警民衝突發生,這些所謂記者便從四方八面湧出,衝到警察的面前拍攝。因此,從電視上所看幾乎都是警員的畫面,甚少示威者那一邊的情況。由於記者貼身在警員跟前「採訪拍攝」,雙方發生碰撞的場面時有發生,這次也不例外,亦如過去的同類情況,總有記者投訴被警員推撞或襲擊。
筆者在灣區媒體工作廿餘年,當年三藩市因為金恩案發生打砸搶,筆者也在市場街現場採訪。雖然身上掛有警察局發出的記者證,但證件明明白白的說,持證人可以進入警消封鎖線採訪,但沒有特權,不得干擾警消工作。記者們都很明白我們是要服從現場警員的指示,他讓你走多近你便能走多近,一旦越界,結果只會是自討沒趣。
香港的一些記者似乎沒有這套標準,連警察在激烈執勤的情況下,記者彷彿擁有無上的權力,也可以隨意在衝突現場無限制的活動。以電視畫面所見,港記者在現場對警員已構成嚴重的干擾。如果同樣情況發生在美國,恐這批記者早已被警員移走了。記者的角色是以冷靜的第三者角度報道事實,一旦自己也成了參與者,媒體應有的社會功能已蕩然無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