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飽人權(三)
分析了「政治選舉權」與「人權」的複雜關係後,也嘗試撇開政治意識形態對人權的曲解,接續探討人權的具體內涵。
《聯合國國際人權宣言》得到世界眾多國家的認同,是現今規範和定義人權最受尊重的文件,宣言第一節:人生而自由,且在尊嚴和權利上是平等的(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宣言為人權設下前提,就是人生而自由及平等。「平等」即沒有差異,但何謂「生而自由」則需要注意理解。「生而自由」是指人是一個自主的獨立個體,不是附屬品,與流行政治術語「民主自由」中的「自由」是不一樣的。後者指不受約制的某些個人行為的權利,一般指涉言論、信仰、思想等行為範疇。
宣言第三節:所有人均有生存、自由和人身安全權利(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life, liberty and security of person.)。宣言所註明的第一項人權便是生存、自由和安全;維護生命是第一層次也是最根本的人權,這與安全是異詞同義;而自由是自主權之意,雖然與生存和安全並列,卻屬於另一層次的人權,因為彼此有先後之分。既要生命又要有自由,但不可能只享有自由而沒有生命,因為個人的自主權利只是在生命依然存在之時才有意義。所以,當中國官員說解決溫飽是中國的首要人權工作,不單是實事求是,也符合人權宣言的精神,並沒有可非議之處。試想,假如連人的生存空間也未受到保障,空談其他權利只顯得抽象和沒有意義。
讓國人能吃飽不至饑餓而死,是政府維護人權的第一要務。此話驟耳聽起來彷彿層次很低,尤其是對於活在富裕國家的人們而言,往往會鄙視以飽肚為人權一類的說法。因為,「吃」對於衣食無憂的國民來說是理所當然的,他們可能已「進而」關心可如何健康地少吃一點。減肥節食只是飽暖者的煩惱,對曾經發生饑荒、甚至餓死人的地方而言,大概只會「呻飢莫呻飽」,飽暖是福。不是很遙遠的歷史吧,餓死人的情況在許多年長的中國人腦子裏,即使不算是記憶猶新,卻肯定屬於不至淡忘。由清末遭列強入侵至廿世紀中,吃,一直都是個簡單卻艱鉅、普通卻逼切的難題。當中國政府以帶著幾分自豪的語氣說已基本解決人民「吃」的問題時,請不要忽略當中的歷史脈絡。中國政府此說,並不是如批評者所指,是把人民當動物了;他確是為維護了過十億百姓的生存權而感到安慰。美國才三億人,中國卻有十三億,讓十幾億人都有吃的,其難度絕不比拯救瀕臨破產的華爾街投資銀行低。
批評中國只管人民吃飯而不尊重人權,是漠視了中國人在相當長時期裡吃不飽的歷史事實!對一個人口壓力沉重、也亂夠了的國家而言,只給選票而沒有飯票,是對百姓的真心關懷嗎?香港民主派喜歡在論述中說「民主」是經濟繁榮的最佳保證;以他們的民主等同普選的論述邏輯,即是說普選可以帶來飯票(經濟繁榮)。可是,他們是真的沒有搞清楚抑或故意忽略--香港最繁榮、最有行政效率、最專注經濟發展的年代,正正是完全沒有民主、沒有區選,也沒有全面直選的殖民地時代。絕不是要擁抱殖民統治,只想指出,如要以香港為例來解釋民主與經濟的關係,民主派不可偷偷地略過當中跟他們相反的悖論。
讓人民吃飽絕對是最基本、也是最大的人權,至於這是否與「自由」必然對立?自主權又是怎麼樣的人權?明日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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